電力建設質量事故等級劃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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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建設質量事故等級劃分標準

電力工程的質量事故一般有以下3種分類方法:

(1)按事故的性質及嚴重程度劃分

一般事故:通常指經濟損失在5000元一10萬元額度內的質量事故。   

重大事故:凡是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列為重大事故。

● 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主要結構倒塌者為重大事故。

● 超過規範規定或設計要求的基礎嚴重不均勻沉降、建築物傾斜、結構開裂或主體結構強度嚴重不足,影響構築物的壽命,造成不可補救的永久性質量缺陷或事故。

● 影響建築設備及其相應系統的使用功能,造成永久性質量缺陷者。

● 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者。

(2)按事故造成的後果劃分

未遂事故 

已遂事故

(3)按事故責任劃分

指導責任事故:指由於在工程實施指導或領導失誤而造成的質量事故。例如由於趕工期追進度,放鬆或不按質量標準進行控制和檢驗,施工時降低質量標準等。

操作責任事故:指在施工過程中,由於實施操作者不按規程或標準實施操作而造成的質量事故。例如,澆築混凝土時隨意加水混凝土拌合料產生了離析現象仍澆築入模壓實土方含水量及壓實遍數未按要求操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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