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德里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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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德里公約

馬德里條約由阿爾巴尼亞、阿爾及利亞、亞美尼亞等53個成員國共同締結而成。是《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的簡稱。內容是關於簡化商標在其他國家內註冊手續的國際協定。

內容簡介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Madrid Agreement for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Trade Marks)簡稱《馬德里協定》,是關於簡化商標在其他國家內註冊手續的國際協定。1891年4月14日在馬德里簽訂,1892年7月生效。馬德里協定自生效以來共修改過多次,和1989年簽署的《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簡稱《馬德里議定書》)稱為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體系。《馬德里協定》的締約方總數為56個國家《馬德里議定書》的締約方總數為66個國家。

1989年10月4日中國成為該協定成員國。我國加入《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1967年修訂並於1979年修改的斯德哥爾摩文本),同時作如下聲明:“1、關於第三條之二:通過國際註冊取得的保護,只有經商標所有人專門申請時,才能擴大到中國2、關於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四項:本議定書僅適用於中國加入生效之後註冊的商標。但以前在中國已經取得與前述商標相同且仍有效的國內註冊,經有關當事人請求即可承認為國際商標的,不在此例”。

馬德里公約

《馬德里公約》是1880年7月3日法、德、英、西等十四國在馬德里會議上籤訂的關於摩洛哥的條約。

規定在摩洛哥境內不得授予任何外國臣民以任何優先權,但確認並擴大了外國在摩洛哥境內的領事裁判權。條約反映了法國與西班牙在摩洛哥的競爭。由於德、英等國支持西班牙,法國佔領摩洛哥的野心遭挫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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