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金待遇停領後二次如何申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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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金待遇停領後二次如何申領

1、參保單位出具兩份《解除(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書》,一份交失業保險中心,一份交勞動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備案。

2、失業保險中心憑參保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書》對情況進行嚴格的調查核實(失業人員帶上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確認無誤的發放2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和1份《失業求職登記表》。

3、失業人員認真填寫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的正面所有欄目,背面的計生關係接受單位意見處空格請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計生關係接受單位蓋章。認真填寫好《求職登記表》。

4、交納三張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業人員身份證複印件。

5、辦理完成後即可到户籍所在地或暫住地的區級勞動保障部門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

1、失業人員攜帶身份證或社保卡到相關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無需提交其他資料

2、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但符合領取失業補助金條件的,向最後參保地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領

3、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且符合失業補助金條件的,向發放失業保險金的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領

4、對於市外轉回我市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可在領金地區縣申領失業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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