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存危險化學品採暖設施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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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存危險化學品採暖設施規定

不應超過80℃。

     儲存危險化學品建築採暖的熱媒温度不應過高,熱水採暖不應超過80℃。不得使用蒸汽採暖和機械採暖。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基本要求: 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審查批准

      未經批准不得隨意設置危險化學品儲存倉庫。儲存危險化學品必須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的規定

通常不建議採暖,尤其是儲存易燃易爆、遇水爆燃或釋放易燃易爆氣體的物品的倉庫,裝空調也得是防爆級別的。

參考文獻:GB 50475-2008《石油化工全廠性倉庫及堆場設計規範》、GB 17914-2013《易燃易爆性商品儲存養護技術條件》、GB 17916-2013《毒害性商品儲存養護技術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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