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人工作職責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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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工作職責分配

合夥人有以下的職責:

1、合夥人有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提供註冊資金

2、參與合夥企業的經營、與其他和合夥人共負盈虧

3、監督檢查合夥企業的經營4、對合夥的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十六條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委託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作為合夥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夥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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