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殘聯兒童康復補助怎麼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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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殘聯兒童康復補助怎麼申請

根據相關規定,申請康復救助的殘疾兒童,須為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且未滿18週歲的殘疾兒童或者持有符合規定的殘疾診斷證明且未滿7週歲的疑似殘疾兒童,並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具有本地户籍監護人持有本地居住證且納税1年以上監護人持有本地居住證且繳納社會保險1年以上監護人持有本地居住證連續3年以上。

殘疾兒童監護人應當向殘疾兒童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證發放地縣級殘聯現場或網上提出康復救助申請。監護人無法申請的,可委託他人、社會組織等代為申請。縣級殘聯可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專業人員對提出康復救助申請的殘疾兒童進行康復潛力評估,評估報告一年內有效。縣級殘聯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康復救助申請材料的審核工作。

殘疾兒童申請的康復救助服務,自縣級殘聯審核通過之日起一年內有效,超期的須重新申請。經審核符合救助條件的,殘疾兒童監護人根據兒童殘疾類別或者評估結果,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則自主選擇定點康復機構,原則上一個救助年度內不得更換機構。多重殘疾可根據康復潛力評估結果選擇一種殘疾類別接受康復救助。

具有本地户籍且取得外地居住證的殘疾兒童,原則上向居住證發放地殘聯申請救助。確需兒童户籍地結算康復經費的,應當同時向居住證發放地和户籍地殘聯提交申請。經聯合審核同意後,轉介至居住證發放地定點康復機構。康復經費由監護人先行墊付,按有關規定到户籍地殘聯結算。 聽力、言語殘疾兒童救助滿2年,肢體(腦癱)、智力殘疾兒童和孤獨症兒童救助滿4年,其監護人繼續提出康復救助申請的,經縣級殘聯組織專業人員評估後,根據評估結果可提供“機構+社區+家庭”康復救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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