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面蓄水試驗最新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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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面蓄水試驗最新規範

按照建築地面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 GB 50209-2002 4.10.5條 防水材料鋪設後,必須蓄水檢驗。蓄水深度應為20-30mm,24h內無滲漏為合格,並做記錄

按照《屋面工程質量驗收規範GB50207-2002》要求:屋面蓄水試驗應分二次進行,第一次是在防水層施工前對結構層進行蓄水試驗,第二次是待防水層施工完成後,在完成面上進行蓄水試驗。每次蓄水試驗時間不少於24h,蓄水高度應高出最高點處2-3cm,每次蓄水試驗應由監理工程師籤認驗收記錄。

1、完善了屋面淋水蓄水相關的具體標準:

(1)採用雨後觀察時,降雨應達到中雨量級標準,連續降雨過程不應少於1 h

(2)持續淋水時間不應少於2 h

(3)具備蓄水條件的檐溝、天溝、雨水口等應進行蓄水試驗,其最小蓄水高度不應小於20 mm,蓄水時間不應少於24 h。

2、提出找平層作為防水層基層時應進行二次驗收的要求

3、增加光伏屋面相關驗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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