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決定書宣佈時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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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決定書宣佈時間規定

應當面向被留置人員宣佈《留置決定書》

採取留置措施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當面通知的,由有關人員在《留置通知書》上簽名。無法當面通知的,可以先以電話等方式通知,並通過郵寄、轉交等方式送達《留置通知書》,要求有關人員在《留置通知書》上簽名。

因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等有礙調查情形而不宜通知的,應當按規定報批,記錄在案。有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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