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後多久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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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後多久調解

仲裁受理後五日內開始調解。

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並説明理由。

仲裁,是指將爭議提交給爭議之外中立的第三方,由其對當事人的糾紛居中調解,並作出裁斷的行為。根據適用對象不同,仲裁可分為民商事仲裁、海事仲裁、國際爭端仲裁等。勞動爭議仲裁是仲裁製度中的一種,旨在解決勞動糾紛。勞動爭議仲裁既具有仲裁製度共有的某些特徵,同時又有特殊性。

仲裁受理後五日內開始調解。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調解員在調解組織簽字蓋章後生效。這對雙方都有約束力,雙方都應履行。

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一方向另一方主張權利,或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另一方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申訴人需在案件受理後5日內向勞動仲裁委預交仲裁費,案件庭審過程有調查階段、辯論階段、調解階段、裁決階段等幾個程序。

勞動爭議仲裁實行一裁兩審制,即當事人對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對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本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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