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零部件總成出廠標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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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送修車輛和總成修竣檢驗合格後,承修單位應簽發出廠合格證,並將技術檔案、修 理技術資料和合格證移交送修單位。
② 車輛或總成修竣出廠時,不論送修時的裝備(附件)狀況如何,均應按照有關規定 配備齊全。發動機應安裝限速裝置。
③ 接車人員應根據合同規定,就車輛或總成的技術狀況和裝備情況等進行驗收,如發 現確有不符合竣工要求的情況時,承修單位應立即查明,及時處理。
④ 送修單位必須嚴格執行車輛磨合期的規定,在保證期內因修理質量問題而發生故障 或提前損壞時,承修單位應優先安排,及時排除,免費修理。如發生糾紛,由維修管理部門 組織技術分析,進行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