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土地利用分類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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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土地利用分類變化

一、總體要求

(一)堅持土地要素跟着項目走。在控制總量的前提下,計劃指標跟着項目走,切實保障有效投資用地需求。

(二)堅持節約集約用地。既算“增量”賬,更算“存量”賬,統籌安排新增和存量建設用地,推動全面高質量發展。

(三)堅持分類保障。對納入重點保障的項目用地,在用地批准時配置計劃指標。對未納入重點保障的項目用地,以當年處置存量土地規模作為核定計劃指標的依據,加大存量盤活力度。

二、配置方式

(四)納入重點保障的項目用地,在批准用地時直接配置計劃指標。包括:納入國家重大項目清單的項目用地納入省級人民政府重大項目清單的單獨選址的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產業項目用地。

其中,國家批准農用地轉用項目,用地審批時直接配置計劃指標。地方批准農用地轉用項目,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先行審批用地,預支計劃指標,並在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建設用地備案系統及時報備。每個季度末,根據各省(區、市)在備案系統報備情況,統一確認配置。

建設用地批准文件依法撤銷或調整的,其計劃指標自動失效。

(五)未納入重點保障的項目用地,配置計劃指標與處置存量土地掛鈎。其中,對2017年底前批准的批而未供土地,按處置完成量的50%核算計劃指標對2018年以來批准的批而未供土地,按處置完成量的30%核算對納入本年度處置任務的閒置土地,按處置完成量的50%核算。

上述計劃指標配置,由各省(區、市)在農用地轉用審批中統籌安排,量入為出。部將根據各省(區、市)處置存量土地情況,年終核定計劃總量,各省(區、市)年度配置計劃指標不得突破核定量。

(六)落實土地要素跟着項目走的原則。各省(區、市)審批批次用地時要明確具體項目,防止產生新的批而未供土地。

(七)鼓勵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和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相關計劃由各省(區、市)根據需要確定。

三、激勵政策

(八)落實國務院大督查獎勵。對落實國家重大政策措施成效顯著、土地利用計劃執行情況好、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高、土地利用秩序良好的市縣,獎勵用地計劃指標(詳見附件1)。

(九)繼續實施“增存掛鈎”。對完成2019年批而未供和閒置土地處置任務的省份,在核算計劃指標基礎上再獎勵10%對任一項任務未完成的核減20%。各省(區、市)須繼續完成2020年批而未供和閒置土地處置任務,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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