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劃車案件結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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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期限為: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30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30日。
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30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30日。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故意劃車案件,如果損失在五千元以下,則為治安案件,辦理期限為一個月,最長不超過二個月,如果在五千元以上,則為刑事案件,沒有具體結案期限。
結案期限為: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30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30日。
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30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30日。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故意劃車案件,如果損失在五千元以下,則為治安案件,辦理期限為一個月,最長不超過二個月,如果在五千元以上,則為刑事案件,沒有具體結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