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電營業規則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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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電營業規則解讀

供電營業規則

第18條:用户申請新裝或增加用電時,應向供電企業提供用電工程項目批准的文件及有關的用電資料,包括用電地點、電力用途、用電性質、用電設備清單、用電負荷、保安電力、用電規劃等,並依照供電企業規定的格式如實填寫用電申請書及辦理所需手續。新建受電工程項目在立項階段,用户應與供電企業聯繫,就工程供電的可能性、用電容量和供電條件等達成意向性協議,方可定址,確定項目。未按前款規定辦理的,供電企業有權拒絕受理其用電申請。如因供電企業供電能力不足或政府規定限制的用電項目,供電企業可通知用户暫緩辦理。

第19條:供電企業對已受理的用電申請,應儘速確定供電方案,在下列期限內正式書面通知用户:居民用户最長不超過五天低壓電力用户最長不超過十天高壓單電源用户最長不超過一個月高壓雙電源用户最長不超過二個月。若不能如期確定供電方案時,供電企業應向用户説明原因。用户對供電企業答覆的供電方案有不同意見時,應在一個月內提出意見,雙方可再行協商確定。用户應根據確定的供電方案進行受電工程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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