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事故責任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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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事故責任劃分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二、事故等級的劃分

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個等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

(三)造成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

(四)繁忙幹線客運列車脱軌18輛以上並中斷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

(五)繁忙幹線貨運列車脱軌60輛以上並中斷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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