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登記裏的共同材料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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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登記裏的共同材料是什麼

生育登記裏的共同材料是身份證,結婚證,生育服務證等材料。

1、育齡夫妻生育第一個子女,應當在懷孕前或懷孕後三個月內持《結婚證》、《居民身份證》、《居民户口簿》等證明向男方或女方户籍所在街道辦領取《生育服務證》。《生育服務證》經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鄉鎮計生辦蓋章後方為有效。

2、育齡夫妻符合政策規定,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應當在懷孕前辦理《生育服務證》。育齡夫妻應先向女方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雙方單位審批後逐級報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鄉計生辦、區縣計生委審批。《生育服務證》經女方户籍所在地區縣計生委蓋章後方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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