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區單位證明要哪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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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區單位證明要哪些章

一、如果是證明務工人員,可以由居委會、街道辦事處或政府的勞動力資源輸出管理機關出具並蓋其印章。

二、如果是證明工作關係或工作情況證明,則由用人單位出具並蓋章,可以是法人公章,也可是以法人的人力資源管理的部門章。

工作證明是指我國公民在日常生產生活經營活動中的一種證明文件,一般用於職稱評定、資格考試、工作收入證明等,需要工作單位出具,並加蓋單位鮮章方有效。注意事項:1、開工作證明要注意必須工作證明的格式。2、開工作證明必須要蓋“鮮章”也就是收入證明覆印是無效的。3、蓋的章必須是單位的公章。而且必須是圓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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