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詐騙罪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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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詐騙罪量刑標準

一、詐騙罪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詐騙罪的量刑標準如下: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詐騙罪的數額標準

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量刑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2、對共同詐騙犯罪,應當以行為人蔘與共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並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

2006年詐騙罪量刑標準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2千元至4千元)的,屬於“數額較大”。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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