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礎設施折舊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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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礎設施如何計提折舊
折舊方法有四種:
1、平均年限法
2、工作量法
3、雙倍餘額遞減法
4、年數總和法。
公共基礎設施一般採用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折舊年限分情況:
1、房屋建築物折舊年限最低為20年以上(包括20年)
2、專用設備、交通工具、陳列品最低為10年以上(包括10年)
3、一般設備、圖書及其他最低為5年或5年以上。
政府會計主體確定公共基礎設施折舊年限,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設計使用年限或設計基準期
(二)預計實現服務潛力或提供經濟利益的期限
(三)預計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
(四)法律或者類似規定對資產使用的限制。
公共基礎設施的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符合本準則第二十條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