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前協議具有法律效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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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前協議具有法律效應嗎

標前協議本身就是在投標前,私自訂立的協議,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標前協議指的是在招投標流程啟動前,招標人與潛在投標人已經訂立相關協議的行為,例如在招標之前,雙方已就招標的施工內容簽訂施工合同或類似協議,則屬於標前協議。

對於必須招標的項目來講,簽訂標前協議顯然違背了招標投標法基本的招投標程序,一般均認為標前協議及中標合同均無效。這本身就是招標人違反了公平原則,情況輕點的可能只是會被警告,情節嚴度重的可能會被依法處理。從相關單位對招投標監管的角度來講,必須招標的項目監管比非必須招標的項目更為嚴格。因此,如果針對必須招標的項目,標前協議未必導致中標無效的,則非必須招標的項目簽訂標前協議更不應當知導致中標無效。參照前述案例的邏輯,非必須招標的項目如果簽訂標前協議的,則標前協議與中標合同均有效。但筆者認為,如果標前協議構成串標,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條例,無論是必須招標還是非必須招標,中標一律無效。

目前法律法規對於標前協議是否屬於串標沒有明確的規定。如果標前協議僅僅是框架性協議,並未明確就招標項目的實質性內容進行約定,例如工期、合同價款、招投標方案等,則可能不會被認定為串通投標。而如果在招標前籤度訂的標前協議已就合同價款、合同工期等實質性內容明確約定,則一般應當被認定為串標,中標合同無效。

標前協議不具有法律效應

標前協議指的是在招投標流程啟動前,招標人與潛在投標人已經訂立相關協議的行為,例如在招標之前,雙方已就招標的施工內容簽訂施工合同或類似協議,則屬於標前協議。

對於必須招標的項目來講,簽訂標前協議顯然違背了招標投標法基本的招投標程序,一般均認為標前協議及中標合同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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