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損鑑定需要具備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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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損鑑定需要具備的條件

一、車損鑑定機構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從事司法鑑定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自己的名稱、住所

2、有不少於二十萬至一百萬元人民幣的資金

3、有明確的司法鑑定業務範圍

4、有在業務範圍內進行司法鑑定必需的儀器、設備

5、有在業務範圍內進行司法鑑定必需的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

6、每項司法鑑定業務有三名以上司法鑑定人。

司法鑑定機構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設立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應當符合上述的條件,並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後,方可依法開展司法鑑定活動。

跨省設立分支機構的,除應當經擬設分支機構所在行政區域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外,還應當報經司法鑑定機構所在行政區域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同意。

車損鑑定機構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二、車損評估鑑定的程序

1、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機關受理交通事故後,需對受損車物損失價格進行評估鑑定的,應及時委託價格主管部門進行車物損失價格鑑定。

2、對車物勘估時,價格主管部門應派出二以上經鑑定中心審核批准的評估人員。評估人員根據勘估後確認的車物受損情況,按實施細則的修理、更換或重置的價格費用評估準則,計算損失金額,作出一個鑑定結論,出具《價格鑑定書》,並加蓋鑑定單位印章。原則上鑑定結論應在交通事故發生後7天內作出,如情況特殊,經交警大隊批准可延期7天。

3、價格鑑定書經交警大隊確認加蓋事故處理專用章後生效,並由事故處理經辦民警發給當事人。

4、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鑑定結論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認生效後,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住處更改。當事人如對經確認的鑑定結論不服或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鑑結論5 天內向交警支隊申請重新鑑定。交警支隊受理後應及時轉交同級價格主管部門重新評估鑑定,同級價格主管部門要有10天內作出重新鑑定結論。重新鑑定書經交警支隊事故處理科確認加蓋事故處理專用章後生效。

三、車損評估鑑定收費標準

(一)價格鑑證費收費標準按差額累進計費方法計算:

1、標的物鑑證總值1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1萬元部分按3%收取,超過1萬元部分按2%收取

2、標的物鑑證總值10萬元至20萬元(含20萬元)的,1萬元部分按3%收取,1萬元至10萬元部分按2%收取,超過10萬元部分按1%收取

3、標的物鑑證總值超過20萬元的,20萬元以內部分按第2款的規定收取,超過20萬元部分按0.5%收取。

(二)對標的物鑑證總值不超過1萬元的,按下列標準收取:

1、標的物鑑證總值在2000元(含2000元)的,按50元標準收取

2、標的物鑑證總值在2000元至5000(含5000元)的,按150元標準收取

3、標的物鑑證總值在5000元以上的,按3%計算據實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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