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哪十不兼
應該是地理十不葬。
一素不孝悌者不葬
凡不孝不悌者,其人必天良已泯,既不於生前奉甘旨,復不於生時表友于徒,於已死之骸骨覓地安葬,其將以若是者,非謂欲得佳城以安親,實欲藉吉壞以佑本身之發達,則其心已悖逆天理,斷不可與言地理矣。
二積世怙惡者不葬
怙惡不悛之人,固已喪盡陰德,況復累世積惡之家,其不自隕滅者,既邀幸矣,尚敢不顧天譴,而予之以地耶。
三身為不善者不葬
世有陰險反覆,忘恩負義,巧取豪奪,誆騙姦淫,無惡不作,一善莫為之人,此即禽獸其行,蛇蠍其心,倘予之以地,則何以彰天罰而昭世,戒也哉。
四心術不測者不葬
其有口蜜腹劍,佛口蛇心,外飾偽善之貌,內懷險毒之腸,陰施陷害,架殃飛禍,心地已自虧損,吉地焉可指予。
五為非作歹者不葬
不畏法而偏違法,不講理而偏蔑理,棄信背義,不仁失德,如此為非作歹,悖禮逆情者,焉可使得善地,以損吾德耶。
六古墳舊墓者不葬
見他人之古墳舊墓,見其子孫之富貴興盛也,欲於墓傍隙地,附插其己墓於側,既妨磚於舊壙,更破壞其原塋,如此損人利己之心,實有害於天理,殊不可予之以同意。
七私用公山者不葬
公山者公有之山地也,爾以為斯吉地欲葬吾親人,亦曰斯公地吾亦有份,吾亦可葬吾親,不獨引起爭奪,且將觸發事端,雖土面生植草木,安知地下無枯骨朽骸,庸師術士,切勿奢言佳吉,致啟訟累。
八來歷不明者不葬
遇有酷信風水之家,欲知其祖宗之德澤若何,其本人之品格若何,如果不明其行善行惡,自以婉辭其邀請為宜。
九信任不專者不葬
葬山其所取諸法不同,即立向消水亦大相懸殊,苟其人朝信此而暮信彼,昨聘甲而今聘乙,其遊移不定,猶疑莫決,信任不專,辭之而已。
十接待無禮者不葬
今人求師葬親,每便道相邀,或邂逅相約,或詞組投機,即乞指地,凡斯皆抱其生人發達之念,更非為其卜吉安葬之孝,且無尊師重道之心,不知孝子葬親,孰為輕重,雖千金致贈,亦不屑予以地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