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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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材料

合法穩定住所的證明材料是指:

(1)商品房的:

①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

②買賣合同登記備案證明。以上任何一種材料複印件(只需標明房屋地址、權屬人及蓋章信息頁)均可。

(2)集資建房、市場運作房、單位住房的:

①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

②房管部門出具的有關出售國有住房和集資建房的相關文件(辦理單位可重複使用首次辦理材料)

③集資或市場運作購房協議。以上任何一種材料複印件(只需房屋權屬證明文件中標明房屋地址、權屬人及蓋章等信息頁)均可。

(3)自建房的:

①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

②國有土地使用證

③集體土地使用證

④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⑤建房開工證

⑥有關部門頒發的房契或地契

⑦有關部門(城建、規劃、國土、鄉鎮土地管理部門等)簽發的準建證明

⑧住建、國土、規劃、鄉鎮土地管理等部門開具的房屋產權證明。

以上任何一種材料複印件(只需房屋權屬證明文件中標明房屋地址、權屬人及蓋章等信息頁)均可。

(4)公共租賃房的: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協議)或公共租賃住房相關管理單位出具的審核登記表等證明材料複印件。

(5)租賃房產的:

仍在租賃期內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覆印件。

(6)無房屋權屬證明的:

社區、村委經調查出具的房屋無權屬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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