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不是入職當月交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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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不是入職當月交公積金

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制訂之初,勞動者就業的方式較為單一,主要有學生畢業分配和職工調出調入的方式,從而對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十七條的規定“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在理解運用和解釋上並無歧意。在改革開放後,人才流動的方式日漸多元,出現了“跳槽”等計劃經濟時代不可能出現的新鮮事物,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七條並未就此進行修訂,造成在實際運用中各方對此理解不一,也屬正常。據此,此條的新參加工作的職工認定為初次就業人員,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在此處應作擴大解釋,應包含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與新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人員,而不能僅僅侷限於同一系統同一單位內部流動的人員。

新入職的員工繳納公積金需要先開户,公司需要給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交名單,需要辦理相關流程和時間,所以一般都是隔月繳納或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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