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審理原則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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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審理原則法律依據

所謂直接審理原則,又稱“直接原則”,是指法官或合議庭在法庭上以耳聞目睹的直接方式審查後認定的證據,才能作為判決的根據。

它要求證人、被害人、鑑定人、勘驗人等出庭作證或陳述,被告人在法庭上進行供述,公開在法庭上出示和檢驗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

該原則的核心是法庭的親歷性,即任何證據都應當在法庭上接受有關各方的當面質詢,才能辨其真偽。但筆者認為,直接審理原則所具有的更為深遠的意境還在於,它揭示出司法誠信與司法文明之價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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