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間聯合執法的目的和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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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間聯合執法的目的和意義

執法機關共同實施的執法活動。在安全生產聯合執法活動中,各行政執法機關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獨立調查取證,分別作出決定,並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屬於交叉管轄權等其他情形的,遵循“一事不二罰”的行政處罰原則,在各執法主體獨立執行的情況下,協調、明確實施行政處罰的執法主體。安全生產聯合執法行動的主要意義在於:

一是有利於綜合監管職能的發揮。聯合執法時安全生產綜合監管成效的一種保障手段。安全生產幾乎涉及所有的行業領域,要把各行各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都管好,僅僅依靠一個監管部門的力量是遠遠不夠的,需要全社會的力量來共同運作才能實現有效的監管。對一些錯綜複雜、深層次的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如果執法打擊不力,將導致企業無視國家安全法律法規,容易釀成重特大事故,而且如果單靠一個行政部門的力量來實施行政執法,往往收效甚微,只有藉助於安監部門綜合監管平台,聯合幾個相關部門共同執法,才能收到比較好的效果。

二是有利於執法效率的提高。聯合執法可以從制度和措施上進一步落實地方政府相關部門的共同責任,是部門的執法行動上升為政府管理行為有了部門之間的配合和協作,大大提高了違法違規行為的反映速度、制止力度、制止效果和查處效率有了司法機關的先期介入和後期跟蹤落實,當事人不配合調查取證工作,阻礙查處工作和暴力抗法的事件將會減少。難執法、執法難和執行難等問題也會得到較大的改善,從而提高了對安全生產非法違法、違規違章企業及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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