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貿市場攤位費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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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農貿市場的收費規定是:
1、農貿市場按規定允許上市的農副產品由買賣雙方議價成交有固定攤位的,也應實行明碼標價。
2、市場管理部門應及時公佈國家對某些產品規定的臨時最高銷售限價。
3、必要時可在市場醒目位置公佈主要產品的參考價目表。
4、對政府投資建設的農產品市場,各地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將攤位費納入定價目錄,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管理,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核定收費標準。
5、加強對涉及農貿市場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社團收費的清理整頓,取消不合理的收費項目,降低偏高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