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年前的案子沒立案還追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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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年前的案子沒立案還追究嗎

50年前的案子,根據規定,嚴重案件如果因特殊原因沒有報案,或報案後未依法受理的,或偵辦後始終未能破案的。均不設追訴期。

但50多年前,大概就是1970年。當時正值文革期間,各地公檢法幾乎癱瘓。報了案也無從查起。除非報案人能向警方提供完整的證據鏈。

50年前的案子想追究除非是命案。否則受法律追訴期的限制基本不會再追究,但是如果能向辦案機關提供線索可以重新報案。一般刑期5年的,追訴期為5年。刑期為十年的,追訴期為十五年,刑期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必須追究的須報檢察院批准。所以50年的案子只有命案才有可能立案追究,其餘案子基本過了追訴期,不會追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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