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自治的基本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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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自治的基本內容

基本內容如下:

(一)民主選舉

居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居民選舉產生,居民委員會每屆任期 5 年,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選舉方式:居民選舉、户代表選舉、居民小組代表選舉

(二)民主協商

(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居民會議由居民委員會召集和主持,居民委員會向居民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

有 1/5 的 18 週歲以上的居民、1/5 以上的户或者 1/3 以上的居民小組提議,應當召集居民會議。居民會議的決定:由出席人的過半數通過。

社區居民自治,是社區居民在社區內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實現社區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按照社區居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大家的事情大家辦”的原則,通過民主協商的方式,共同解決社區內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方面的問題,共同創造美好幸福生活。

居民自治是城市基層管理中很重要的環節。可以説,只有居民主動參與並管理好自己的事情,作為城市管理重要平台的社區才有可能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過程中,發揮出應有的作用。這裏面,要澄清一個概念,就是有一種提法叫“社區自治”,從嚴格意義上講,稱作社區居民自治是比較規範的。社區作為一個小社會,構成的要素是多元的,除了居民之外,還有商店、學校、國有企業乃至機關等各種單位。很顯然,社區包含的要素遠遠大於居民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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