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亡人數等級和責任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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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亡人數等級和責任劃分

死亡人數事故等級劃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

責任為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法律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我國現有的安全法中規定,針對事故的發生分一般分為四個等級,特別重大事故,指事故導致死亡人數超過30人,重傷100人以上,或者是造成經濟損失達1億以上

重大事故,指事故導致10-30人的傷亡,50-100人的重傷,或者經濟損失達到5000萬至1個億

較大事故,一般針對一次導致3-10人傷亡,10-50人重傷,經濟損失1000-5000萬

一般事故,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3-10人重傷,或者造成經濟損失300-1000萬。

1、特別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

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3、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4、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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