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怎麼辦理需要什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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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怎麼辦理需要什麼手續

一、申請條件

1、本市户籍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低於本市當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且家庭財產狀況和生活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納入本市最低生活保障。

2、與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共同連續居住滿一年的非本市户籍家庭成員(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也可以作為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申請最低生活保障。

二、申請時申請人需提供以下有關證明、資料

1、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及授權書

2、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户口簿、身份證

3、與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身份、經濟狀況相關的其他材料。

以個人名義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的,由個人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三、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區民政部門不予批准其最低生活保障申請:

1、家庭經濟狀況和生活狀況不符合規定條件的

2、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且有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不從事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家庭狀況相適應的工作或者生產勞動的

3、為騙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而實施虛報、隱瞞、偽造等行為的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保障對象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低保人員或其家庭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於當月向街道辦事處提交變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請,並提供相關資料。

2、户籍在本市範圍內發生遷移的,應當在遷移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原户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辦理轉移領取保障待遇手續。

3、達到法定就業年齡並具有勞動能力,應當參加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舉辦的就業培訓,接受有關部門推薦就業。

4、達到法定就業年齡、具有勞動能力且尚未就業,應當參加其户籍所在地街道處組織的公益性社區服務勞動。每人每月參加公益性社區服務的時間累計不得少於六十小時。

五、辦理程序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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