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以前社保有轉移清單怎麼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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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以前社保有轉移清單怎麼轉移

可以而且沒那麼難根據2010年1月1日出台實施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國辦發〔2009〕66號的規定,養老保險在全國將實現無障礙轉移,具體操作如下:

第一步:打印《繳費憑證》。參保人離開本市前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離職證明(加蓋單位公章)、社保卡到本市社保局或本市各鎮(街)社保辦事處打印本人在本市參保的《繳費憑證》

第二步:申請轉移接續。參保人持《繳費憑證》到新就業參保地的社保機構申請辦理養老保險關係接續。

參保人只需辦妥上面兩步手續就可以了,簡單地説就是“走時帶走,就業續回”,其養老保險關係將由新參保地社保機構與原參保地社保機構聯繫辦理,這樣參保人前後參保記錄就連接在一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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