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六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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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六個條件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成為非遺傳承人的條件包括長期從事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實踐,熟練掌握其傳承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知識和核心技藝等。

一.申報條件(一)具有突出貢獻的歷史、文化和科學價值

(二)具有展現我縣廣大人民羣眾文化創造力的典型性、代表性

(三)具有在一定羣體中世代傳承、活態存在的特點

(四)具有鮮明特色,在當地有較大影響。

二.申報材料

(一)申報報告:各鄉鎮文化站向縣(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提出申報縣(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名單,並對申報項目名稱、保護單位、申報目的和意義進行簡要説明。

(二)項目申報書:包括項目簡介、基本信息、項目説明、項目論證、項目管理、保護計劃。

(三)輔助資料:包括錄音、錄像資料、代表性圖片、證明材料、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各街道辦事處同意申報的函件。

三.申報材料要求:

1、項目申報書內容充實、表達準確,項目簡介簡明扼要、重點突出

2、錄像片要將項目最核心,最重要的特徵與價值、最關鍵的內容與環節介紹清楚,並達到技術要求

3、項目申報書和項目簡介一律以A4紙印製,一式5份電子文本(Word格式)光盤2份。所有申報材料及輔助資料將全部歸檔,不再退還。

法律依據: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中國公民可以申請或者被推薦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一)長期從事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實踐,熟練掌握其傳承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知識和核心技藝

(二)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並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

(三)在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

(四)愛國敬業,遵紀守法,德藝雙馨。

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員不得認定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第九條

公民提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申請的,應當向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所在地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姓名、民族、從業時間、被認定為地方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時間等基本情況

(二)申請人的傳承譜系或師承脈絡、學習與實踐經歷

(三)申請人所掌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和核心技藝、成就及相關的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授徒傳藝、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等情況

(五)申請人持有該項目的相關實物、資料的情況

(六)申請人志願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活動,履行代表性傳承人相關義務的聲明

(七)其他有助於説明申請人具有代表性和影響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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