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要去辦案中心做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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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去辦案中心做筆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關於全國公安機關正規化,信息化建設的要求,現在全國公安機關各派出所和分局已經全面建立了執法辦案中心,執法辦案中心提高了防止出現意外的標準,並且是全程錄音錄像,公安部要求所有案件做筆錄時,必須在辦案中心內進行。

筆錄的內容是一個案件的參與人對案件的主觀陳述,那麼筆錄本身在案件中就可以成為書證。對於法官來説,筆錄這種書證對案件的性質和案件的事實的判斷十分重要。

公安司法人員在訴訟過程中依據法律和有關規定,記載和反映訴訟活動情況和案件事實的文字和視聽記錄。

筆錄有統一印製的筆錄紙,由以下幾部分組成:

一、標題。 為“詢問筆錄”。

二、詢問簡況。按規定欄目,逐項記載詢問時間、地點,詢問人、記錄人的姓名及其工作單位,被詢問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家庭住址、工作單位。如詢問時另有在場人,也應作出記載。

三、詢問內容。採用問答式,如實記錄被詢問人所提供的證言。

四、核對筆錄記載。詢問結束後,記錄人應將筆錄讓被詢問人過目或向其宣讀,如有出入應允許更正,在確認無誤後,由被詢問人在筆錄上寫上“以上記錄已經我看過(或已向我宣讀),沒有出入”字樣。

五、被詢問人、詢問人、記錄人依次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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