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繳費基數是怎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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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繳費基數是怎麼計算

一是繳費基數,即明確繳費的範圍。如企業所得税的基數是企業所得額。從國外有關規定看,失業保險費的繳費基數一般為工資,單位為工資總額,個人為本人工資。

二是費率,即繳費義務人按照規定的繳費基數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比例。定率徵收失業保險費是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建立以來一直採用的做法,也是國際通行做法。

失業人員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根據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其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標準的80%。

失業保險金標準應當低於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高於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扣除已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計算。

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5年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5年不滿10年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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