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煙花燃放規定

來源:魅力女性吧 3.24W
六安市煙花燃放規定

六安市為了加強燃放煙花爆竹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改善環境質量,倡導文明的社會風尚,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及其相關安全管理活動

第一條 為保障國家、集體和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減少環境污染,倡導文明、進步的社會風尚,維護和諧的社會秩序,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城區範圍內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單位、個人只能在規定區域、規定時間燃放規定品種的煙花爆竹。

第三條 市城區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為“壽春路——淠河——青雲路——星光大道——西環路——方小河(鳳凰河)——污泥溝——阜六鐵路——滬漢蓉高鐵——陡澗河——淠杭乾渠——淠河總乾渠——縱四路”所合圍區域。

市政府根據城市發展需要,每兩年可重新確定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範圍,並向社會公佈。

第四條 在限制燃放區域內,每年農曆十二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在可以燃放煙花爆竹期間,只允許燃放《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中規定的C、D級煙花爆竹產品。

第五條 下列地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加油站、燃氣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及周邊100米範圍內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醫療機構、學校(含幼兒園)、敬(養)老院、圖書館、檔案館、博物館、文化館、商場、影劇院

(六)景區、林地、公園、綠地、苗圃

(七)房屋室內及其公共走廊、樓梯、屋頂、陽台、窗口

(八)黨政機關辦公場所,企事業單位的生產區、倉儲區

(九)其他禁止燃放的區域。

第六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將點燃的煙花爆竹向人員、車輛、建築物、構築物投射、拋擲

(二)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和影響交通秩序

(三)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第七條 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經公安部門審查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後,在確定的時間、地點,按照焰火燃放規程燃放。

第八條 嚴格控制城區內煙花爆竹零售點數量。市安監部門應當按照統一規劃、合理佈局、總量控制的原則和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制定城區煙花爆竹經營布點規劃指導意見,指導金安區、裕安區、六安開發區煙花爆竹經營布點。

第九條 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的,應當按照《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載明的經營場所、經營期限、煙花爆竹種類經營,不得銷售《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中規定的應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第十條 市成立城區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城區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綜合協調、督促檢查。

第十一條 金安區政府、裕安區政府、開發區管委負責本轄區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信息上報、配合執法等工作,及時勸阻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第十二條 公安部門是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主管部門,負責依法查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宣傳、安監、城管、民政、教育、環保、工商、住建、旅遊、質監、財政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能,做好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 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和管理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工作。

第十四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可組織居民制定管理規約或居民公約,約定本區域內不得違規銷售、燃放煙花爆竹,並實施監督也可約定在可以燃放煙花爆竹期間到指定地點燃放煙花爆竹,居民、業主應當遵守和執行。

第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進行勸阻,並向公安部門舉報。公安部門接到舉報後,應及時查處。

個人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實行物質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公安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十七條 未經許可經營、超許可範圍經營、許可證過期繼續經營煙花爆竹的,由安監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零售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的,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煙花爆竹零售許可證。

第十八條 燃放煙花爆竹,造成國家、集體財產損失或者他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中負有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紀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不履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職責的

(二)對舉報人的舉報不受理、不及時調查處理的

(三)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申請予以許可的

(四)對依法應予處罰的違法行為不處罰的

(五)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六)徇私枉法、以權謀私的

(七)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二十條 市、區將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納入各級文明單位考核。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煙花爆竹C級產品是指適於室外開放空間燃放、危險性較小的產品D級產品是指適於近距離燃放、危險性很小的產品。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4年10月10日起施行。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