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航空法有哪些重要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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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航空法有哪些重要條約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通稱芝加哥公約。是指1944年12月7日於美國芝加哥訂立,1947年4月4日正式生效。

公約現有加入國約150個。中國為該公約締結國。

1971年2月15日中國正式宣告承認該公約,1974年3月28日公約正式對中國生效。

根據公約規定:

(1)締約各國承認每一國家對其領空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權

(2)航空器必須具有一國國籍,任何締約國不得允許不具有締約國國籍的航空器在其領空飛行

(3)國際航班飛行必須經締約國許可並遵照許可的條件,非航班飛行則無需經事先獲准即可不降停地飛入,飛經締約國領空

(4)締約國有權保留其國內載運權(5)設立“國際民用航空組織”

(6)公約僅適用於民用航空器而不適用於國家航空器。“芝加哥公約”是有關國際民用航空最重要的現行國際公約,被稱為國際民用航空活動的憲章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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