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文化交流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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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文化交流的規定

一、因公出國文化交流項目的審定

(一)因公出國文化交流團組要目的明確,結構合理,做到“對外服從國家外交大局,對內服從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大局”。一般性的考察、培訓、交流活動應儘量減少,可派可不派的團組和人員一般不派,能一次完成的任務不安排兩次或多次出訪。

(二)凡出訪參與文化交流的項目,均應注重藝術、學術質量。 既要藝術精湛,學術價值高,又要適應國外文化市場的需求,力求實現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有機結合。

應支持和鼓勵下列藝術表演及展覽的項目出國

1、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

2、宣傳我國現代化建設成就的

3、體現當今我國文化藝術水平的

4、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

5、有利於促進中國同世界各國人民之間友誼的

禁止有下列內容的藝術表演及展覽項目出國:

1、損害國家利益和形象的

2、違背國家對外方針和政策的

3、不利於我國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的

4、宣揚封建迷信和愚昧習俗的

5、表演上有損國格、人格或藝術上粗俗、低劣的

6、違反前往國家或地區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的

7、有可能損害我國同其他國家關係的

8、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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