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行人和失信懲戒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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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執行人和失信懲戒的區別

失信被執行人,是指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俗稱老賴。

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失信人指的是背約、不守信用的人,行為屬於道德範疇規範,還未涉及法律約束

失信被執行人,指欠了別人錢遲遲不還的人,國家執法機構也無法對其實施有效措施,即使債權人勝訴也無法獲得還款的人。一般是指在民商領域中的債務人,其擁有償還到期債務的能力,在被債權人申訴、強制執行後,基於某些原因拒不償還全部或部分債務,有故意拖延履行債務的惡意,情節嚴重者還會造成刑事拘留。被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將受到信用懲戒。國家正在構建一張全方位無死角大網,聯通各部門、各省市進行信息共享。一旦有人嚴重失信,迎接失信被執行人的將是寸步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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