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和法規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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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和法規的區別

1、條例

(1)條例是具有法律性質的文件,是對有關法律、法令作輔助性、闡釋性的説明和規定

(2)是對國家或某一地區政治、經濟、科技等領域的某些重大事項的管理和處置作出比較全面、系統的規定

(3)是對某機關、組織的機構設置、組織辦法、人員配備、任務職權、工作原則、工作秩序和法律責任作出規定或對某類專門人員的任務、職責、義務權利、獎懲作出系統的規定。

(4)條例的制發者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度的規章不得稱“條例”)

2、法規

(1)為實施貫徹有關法律、法令和條例,根據其規定和授權,對有關工作或事項作出局部的具體的規定

(2)是法律、政策、方針的具體化形式,是處理問題的法則

(3)主要用於明確提出對國家或某一地區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某一方面或某些重大事故的管理或限制。

(4)規定重在強制約束性。

條例是國家權力機關或行政機關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併發布的,針對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領域內的某些具體事項而作出的,比較全面系統、具有長期執行效力的法規性公文。條例是法的表現形式之一。一般只是對特定社會關係作出的規定。

法規是法令、條例、規則和章程等法定文件的總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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