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關於定罪免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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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關於定罪免處的規定

可以再從事教師職業。

《教師法》 第十四條規定“ 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

這位教師雖然構成故意傷害罪屬於故意犯罪,但判處免予刑事處罰,尚沒有達到法律規定的“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程度,因此,不會喪失教師資格。仍然可以從事教師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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