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和決定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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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和決定區別

裁定和決定,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或者審理結束後,根據事實和法律,解決案件實體問題和訴訟程序問題,對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所作的具有拘束力的處理決定。決定與判決和裁定的區別如下:

1.適用對象不同。判決用於解決實體問題,裁定部分用於解決程序問題,部分用於解決實體問題,而決定只用於解決程序問題。

2.只有人民法院有權作出判決和裁定,而決定可以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分別作出。

3.效力不同。第一審人民法院所作的判決或者裁定,有關機關和人員依法可以上訴或者抗訴,並不立即發生法律效力。而決定無論由哪一級、哪一個公、檢、法機關作出,均立即發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訴和抗訴。

裁定和決定區別

決定:是指做出主張某事物成為另一事物的先決條件起主導作用。

裁定:是指審判機關在訴訟過程中,就訴訟程序問題或部分實體問題所作的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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