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執行名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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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執行名詞解釋

一、不予執行的概念

不予執行,是指法院在對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申請執行書或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裁定的申請書予以審查或執行過程中,因出現法定的原因,裁定停止執行並結束執行程序的行為。

二、 不予執行裁定的適用

1、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2、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

3、不予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裁定

三、不予執行的法律效果

不予執行裁定生效後,該執行程序即告結束。原執行依據喪失了執行力,不僅不能依其進行新的執行行為,已實施的執行行為也應予撤銷。

不予執行的含義:不予執行制度是我國執行程序中一項執行救濟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百一十八條、第二百六十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五條精神,執行中,如仲裁機構的裁決、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行政機構的處罰決定書或處理決定書出現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人民法院應裁定不予執行。

也就是不予執行制度只能應用於非訴法律文書出現法定不予執行情況下。

解釋不予執行制度是我國執行程序中一項執行救濟制度。

“執”,讀音為zhí,最早見於商朝甲骨文時代,在六書中屬於形聲字。“執”的基本含義為拿着,如執刃、執鞭引申含義為掌握,如執政、執教。

在日常使用中,“執”也常做動詞,表示捕捉,逮捕,如戰敗被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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