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反人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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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反人類

反人類是指侵犯人權或人的正常生存權,取消或剝奪人應該享有的權利,在戰爭期間發生的解剖謀殺、羞辱、奴役、驅逐、監禁、酷刑、強姦以及基於利益、政治階層、宗族、民族等原因進行的迫害或其他不人道行為。

危害人類罪的初次適用,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對戰犯的審判當時,危害人類罪被列為丙類犯罪。

“反人類罪”是指握有權力資源的人出於政治、軍事或經濟目的,以國家、種族、宗教或某種意識形態為界,對他們進行肉體上消滅或政治上虐待的暴行。“反人類罪”的提出是基於這樣的觀念:人類是一個平等的、和睦共處的大家庭,人們不分國家、種族、文化、信仰、階層、性別都應享有公平、自由與尊嚴的基本人權, 是人類文明突破狹隘的國家主義、民族主義偏見的發展成果。其量刑等同戰爭罪。

反人類意思指侵犯人權或人的正常生存權,取消或剝奪人應該享有的權利,在戰爭期間發生的解剖謀殺、羞辱、奴役、驅逐、監禁、酷刑、強姦以及基於利益、政治階層、宗族、民族等原因進行的迫害或其他不人道行為。

危害人類罪的初次適用,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對戰犯的審判當時,危害人類罪被列為丙類犯罪。

“反人類罪”是指握有權力資源的人出於政治、軍事或經濟目的,以國家、種族、宗教或某種意識形態為界,對他們進行肉體上消滅或政治上虐待的暴行。“反人類罪”的提出是基於這樣的觀念:人類是一個平等的、和睦共處的大家庭,人們不分國家、種族、文化、信仰、階層、性別都應享有公平、自由與尊嚴的基本人權, 是人類文明突破狹隘的國家主義、民族主義偏見的發展成果。其量刑等同戰爭罪。

反人類又名危害人類罪,英語名稱為CrimesAgainstHumanity,舊譯為“違反人道罪”,又譯為“反人類罪”,於2002年7月1日生效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將該罪名中文譯名確定為危害人類罪,是指那些針對人性尊嚴及其嚴重的侵犯與凌辱的眾多行為構成的事實,這些一般不是孤立或偶發的事件,或是出於政府的政策,或是實施一系列被政府允許的暴行,如針對民眾實施的謀殺,種族滅絕,酷刑,強姦,政治性的、種族性的或宗教性的迫害,以及其他非人道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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