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體平整土地需要有關手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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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體平整土地需要有關手續嗎

施工方和村集體在沒有整理土地合同和相關手續時,是不能進行施工的。是需要審批的。由申報單位憑項目建議書及其附件向市級國土地資源管理部門審核,經同意後由申報單位直接上報省級耕地保護部門,並抄報省級土地開發整理中心。

項目申報條件:

1、納入項目區的地塊,在縣、鄉兩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上規定的用途只能是基本農田保護區(耕地整理的)、一般農田區(耕地整理的)或符合土地整理復墾專項規劃的土地開墾區(或耕地復墾區、耕地開墾區),不能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安排項目

2、現狀地類必須真實可靠,且與土地利用現狀變更圖、土地統計台帳、地籍年度統計上報的地類相一致。項目區內反映的地類主要是耕地、其他未利用土地(含居民點及工礦用地以外的土地坑、廢棄地、沖刷溝以及遷村並點後的舊宅基地等)、沙地、石礫地、單塊面積小於10公頃的荒草地、沼澤地等

3、項目區內荒草地、沼澤地會計面積不超過項目區總面積的30%

4、土地權屬無爭議,界線明確

5、符合濕地保護、生態保護等有關環境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切忌毀林、毀草、毀濕地和在壩外地(迎水面)上安排項目,特別注意:要與各類保護區保持相當的距離

6、項目性質只能是土地整理、土地復墾

7、項目規模應控制在50-600公頃之間,片(塊)相對集中連片,單片(塊)面積不低於10公頃,片(塊)個數不超過10片(塊)

8、土地整理淨增耕地比例不低於10%,土地復墾不低於40%

9、項目所在區位具有土地整理復墾所必需的路、水、電等配套基礎設施或已經擬定相關的道路、水利、電力工程等建設方案,有關措施與資金已經落實,擬同步規劃、同步實施或上述幾項建設正在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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