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用什麼量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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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用什麼量詞

量詞:個,份

一個證據,一份證據。

證據(evidence)是指依照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對於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正確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審判過程中,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形成的證據鏈再現還原事件的本來面目,依據充足的證據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

證據應該是客觀存在的,偽造或毀滅證據都是觸犯違法行為,應受到法律的追究。

目前學界對證據制度的研究已經形成一門專門科目,稱為證據學或證據法學。

1、在數量方面用大量或少量,在證據的證明力方面用強或弱。!

2、無論是刑事訴訟、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證據及其證明力都是訴訟中的核心。證據多即有大量證據,就有利於證明所要主張的事實,被法庭採信的可能性就大否則,被法庭採信的可能性就小。

3、證據的證明力也有大小之分,直接證據比間接證據證明力強,客觀證據比主觀證據證明力強等,如傳來證據的證明力就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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