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宅基地地契有法律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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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宅基地地契有法律效力嗎

53年的土地證的效力(依據《土地改革法》的相關規定:對農民土地改革中分到的宅基地以及地上的房屋,都由人民政府頒發土地所有證。隨着社會生產力的發展,農民逐步走向合作化的道路,通過興辦合作社的形式,農民私有的土地轉為了合作社集體所有,逐漸形成了現在的土地集體所有制,並在法律上得到了確認。

因此,現在農村不存在農民私有的土地,當時原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證也自然失去了效力。但是,如果土地改革中由人民政府頒發土地證的宅基地,至今未因法定的原因發生土地權屬的變化,現仍為原農民居住的,該土地證可以作為宅基地的有效權屬憑證。

1953年的宅基地地契沒有法律效力,因為土地改革經歷了數次,新的土地管理法早已頒佈實施,新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宅基地無償使用,而且宅基地所有權歸集體,1953年原來的宅基地是有償使用的,但是如果現在不符合宅基地條件,一樣可以無償收回集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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