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庭和解和庭外和解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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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庭和解和庭外和解區別有:
      1.性質不同。前者含有人民行使審判權的性質,後者則是當事人在訴訟中對自己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
      2.參加的主體不同。前者有人民和雙方當事人共同參加,後者只有雙方當事人自己參加。
      3.效力不同。根據法庭調解達成協議製作的調解書生效後,訴訟歸於終結,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執行力當事人在訴訟中和解的,則應由原告申請撤訴,經裁定準許後結束訴訟,和解協議不具有執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