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重慶退休人員加薪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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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重慶退休人員加薪標準

根據人社局網站政策制度如下:

渝人社發〔2021〕22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局、財政局,兩江新區社會保障局、財政局,重慶高新區政務服務和社會事務中心、財政局,萬盛經開區人力社保局、財政局:

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21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21〕20號)和兩部批覆意見,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我市2021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範圍

(一)企業退休人員

1、2020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含退職,下同)審批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不含2020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員)。

2、2020年12月31日及以前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按規定辦理退休審批手續且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不含2020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員)。

3、按照《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徵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和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徵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渝府發〔2008〕26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解決我市用人單位未參保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基本養老保障有關遺留問題的通知》(渝辦發〔2011〕272號)等有關規定參保,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管理,並在2020年12月31日及以前按月領取養老待遇的被徵地農轉非人員和城鎮超齡人員(不含2020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員)。

(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

2020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含退職,下同)審批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不含2020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員)。

(三)離休幹部、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兩航起義退休人員、原南僑機工服務團退休人員等不執行本次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二、調整時間

從2021年1月1日起執行。

三、調整辦法及標準

(一)定額調整

2020年12月31日及以前退休並領取基本養老金或領取養老待遇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2元。

(二)掛鈎調整

1、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或工作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每滿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其中本人繳費年限或工作年限低於15年的,統一按15年進行調整。

2、退休人員以本人2020年12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每人每月增加0.7%。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保留小數點後兩位。

(三)適當傾斜

1、符合本通知調整範圍第(一)項第1、2目規定的企業退休人員,在定額調整和掛鈎調整的基礎上,再按下列規定傾斜調整:

(1)對1953年年底及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2)對國務院批准的艱苦邊遠地區(黔江區、城口縣、武隆區、雲陽縣、奉節縣、巫山縣、巫溪縣、石柱縣、秀山縣、酉陽縣、彭水縣,下同)的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3)對2005年12月31日前辦理退休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超過20年的,每超過1年每月增加3元,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4)對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本次調整前本人基本養老金低於2020年年末全市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平均水平以後再參加本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

2、符合本通知調整範圍規定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在定額調整和掛鈎調整的基礎上,再按下列規定傾斜調整:

(1)對國務院批准的艱苦邊遠地區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2)對2020年12月31日及以前年滿75週歲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從2021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對2021年1月1日及以後年滿75週歲的,從年滿75週歲之月起,由原規定的每人每月增發50元改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標準增發高齡人員養老金。

3、企業退休人員增發高齡人員養老金繼續按原規定執行。

四、資金列支渠道

企業退休人員按規定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按原渠道列支。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規定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已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按原渠道列支。

五、其他

各區縣(自治縣)社保經辦機構按本通知明確的調整對象和調整金額,經當地人力社保局、財政局審核,送市社保局彙總後,報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備案各區縣(自治縣)社保經辦機構按報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備案的調整對象和調整金額執行。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重慶市財政局

202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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