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監督程序是什麼
法律監督程序是指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人民法院認為確有錯誤,對案件再行審理的程序。
法律監督程序只是糾正生效裁判錯誤的法定程序,它不是案件審理的必經程序,也不是訴訟的獨立審級。
法律監督程序的特點:
1、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進行再審的程序,它不是第一、第二審程序的繼續和發展,不是民事訴訟的必經程序。
2、法律監督程序的提起,只能是特定的機關和人員。
有權提起再審的主體,或者是各級人民法院院長、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定的方式提起再審或者是有審判監督權的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或者是當事人依照法定的條件申請再審。
3、必須是案件的裁判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否則,不可能引起再審。
4、法律監督程序的提起有特定的時間要求。
5、法律監督程序的審理對象只能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有錯誤的裁判。
法律監督程序是什麼
法律監督
法律監督亦稱"司法監督"或"檢察監督"。是行政法制監督的一個重要方面,系合法性的監督。
憲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它的監督:
一是一般監督,即對國家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時,是否守法,負有監督責任
二是部門監督,即對公安等部門的偵察活動和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負有監督責任
三是向發案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提出針對案件問題有關管理制度、手續及人員方面改進和處理的《司法建議書》。
通過上述監督,保障着我國行政管理領域的法制和紀律。
嚴格規定
1、法律監督是對法律實施中嚴重違反國家法律的情況所進行的監督。
法律監督不包括對立法活動的監督,而只是對法律實施情況的監督,並且是以監督嚴重違反法律的情況為主。 從法律的有關規定看,人民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在內容上受到嚴格的限制,即對法律執行情況的監督只限於對國家公務員職務活動中構成犯罪的行為進行立案、偵查和公訴,對法律遵守情況的監督只限於對嚴重違反法律以至構成犯罪的行為進行追訴,對法律適用情況的監督只限於對三大訴訟活動中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以及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進行監督。
2、法律監督是一種專門性的監督。
法律監督的專門性突出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法律監督權作為國家權力的一部分,由人民檢察院專門行使,法律監督是檢察機關的專門職責。檢察機關如果放棄對嚴重違反法律的行為進行監督,就是失職。因而它不同於其他一切社會活動主體都能進行的一般性監督。二是法律監督的手段是專門的。按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檢察機關進行法律監督的手段是由法律特別規定的。如對職務犯罪立案偵查、對刑事犯罪提起公訴,以及對訴訟過程中違反法律的情況進行監督等,都是隻有檢察機關才有權使用的監督手段。
3、法律監督是一種程序性的監督。
法律對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規定了一定的程序規則,這些程序規則可能因監督的對象不同而有所不同。如對職務犯罪立案偵查有立案偵查的程序,對刑事犯罪提起公訴有提起公訴的程序,對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提起抗訴有提起抗訴的程序,糾正違法有糾正違法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