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院中院高院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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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院中院高院的區別

區別有以下三點:設‘置地點不同、審理案件不同、級別不同。

一、設置地點不同

1、初級人民法院:初級人民法院通常設在市轄區,縣和縣級市。

2、中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是設置在除台灣省,香港、澳門特區以外的地級行政區(包括地級市、自治州、地區、盟)以及直轄市內的人民法院。

‘3、高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是設置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法院。

二、審理案件不同

1、初級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民事、經濟等方面案件。

2、中級人民法院:負責審理法律、法‘令規定由它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基層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一審案件、對基層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提出上訴或抗訴的第二審案件、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第二審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審判依法由其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審判對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案件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下級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生效判決、裁定核准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和依最高人民法院授權由其核準的死刑案件。

3,級別不同

初院正科級,中院處級,高院是廳級,高院是初院,中院的直接領導單位

初院中院高院的區別

1、基層法院:

指縣級、不設區的市級、市轄區設置的法院。除了法律規定由中級法院、高級法院、最高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外,其餘一切民事案件都由基層法院管轄。

2、中級法院:

人民法院體系的一個層級,其上級單位是高級人民法院,佈局在省、自治區內的地區和自治州,設區的市以及直轄市內的人民法院。

3、高級法院:

設於省、自治區、直轄市,是省一級的最高審判機關,依法行使審判權並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其上級為最高人民法院,對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4、最高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成立於1949年10月22日。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以維護憲法法律尊嚴為己任,秉持司法為民之理念,致力於構築法治社會基礎,構建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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